1.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规定,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等。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具体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项目。如国家对项目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4.节能审查常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有哪些?
答:(1)项目选址、产业准入、程序合规等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2025年版)》《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关于建立“两高”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试行)的通知》《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等相关要求。
(2)项目节能报告的能源消费计算与折标系数取值应符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相关规范要求;
(3)项目单位的能源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建筑用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5)各类通用设备能效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等相关、适用标准要求;
(6)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与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重点产品应符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等适用标准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如何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及其注释进行分类,应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如何分类?
答:项目的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7.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能源消费量如何确定?
答:按照《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规定,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依据项目能源消费量计算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影响。
8.节能审查中未批先建如何界定及处理?
答: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属未批先建。火电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属于未批先建。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开展安装施工,属未批先建。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开工建设不属于未批先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9.能源是如何分类?
答:能源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能源也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以天然形式存在,没有经过加工和转换的能源资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二次能源是指以人类活动的特定需求为目的,经过加工转换产生的其它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电力、氢能、煤气、焦炭、蒸汽及各种石油制品等。
(2)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是指可以作为能源使用的化石,它是由上古时期遗留下来的动植物遗骸在地层下经过上万年的演变形成的能源,如煤炭(由植物体转化),石油和天然气(由动物体转化)等。非化石能源是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之外的能源,包括核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3)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的有用能量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比如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非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亿万年形成,短期内无法恢复且随着大规模开发利用,储量越来越少而不可再生的化石类能源(矿物燃料),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等。
(4)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绿色能源,如氢能、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核能及由此产生的电力、动力、热力等。非清洁能源是指清洁能源以外,在消费过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有害气体和有损环境的液体、固体废弃物的能源,比如煤炭、石油等。
10.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定义是什么?
答: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11.综合能耗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综合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综合能耗计算范围包括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等各种能源,含用作原料的能源。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应纳入综合能耗计算,耗能工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等。需要注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统计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
12.什么是折标系数?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每年都发生变化吗?
答:折标系数即折标准煤系数,是指能源单位实物量或者生产单位耗能工质所消耗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数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在《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国能源统计年鉴》《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等中可查到。但在实际应用中,是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这一系数每年是有变化的,当得不到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时,可采用参考系数。
13.主要用能设备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标准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对于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达不到国标限定值要求,但同类设备台数多、运行时间长、能耗量大的,也应作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并开展能效评价。其中,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4.项目碳排放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指什么?
答:项目碳排放包括能源活动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其中,能源活动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化石燃料品种主要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其它煤油、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其它油品、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其他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石灰行业石灰石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属于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而石灰窑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属于能源活动碳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指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5.碳排放因子及碳排放强度定义是什么?
答:碳排放因子指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碳排放强度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地区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16.节能审查工作需在项目什么阶段完成?
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如何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对节能审查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年煤炭消费量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范围一致,下同)的项目。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
市级(包括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除省级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和“两高”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8.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分别包括哪些?
答:报省级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
(1)市级报请节能审查的上行文;
(2)项目节能报告;
(3)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核实开工情况,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新增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和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碳排放强度降低等指标的影响;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情况说明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2)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3)拟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在本省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9.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开展节能审查?
答: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节能报告中应明确每期建设内容、能源消费情况及对所在地的影响分析,并结合建设情况分期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单独立项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期备案内容编制,分析本期能源消费情况及对项目所在地的影响,同时做好与项目整体衔接。
20.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答: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1)项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符合性;
(2)项目主要产品能效与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符合性,主要设备能效与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符合性;
(3)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有效性、合理性,能源管理体系完备性;
(4)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的客观精准性、方法科学性、结论准确性;
(5)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的影响、对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性、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情况等。
21.节能审查及评审工作时限有何规定?
答: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节能评审机构受理评审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2.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自动失效。
23.项目节能审查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3)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4)项目实际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
(5)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24.项目节能审查变更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化或因原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碳排放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申请节能审查变更。
25.项目节能报告体例格式要求是什么?
答:项目节能报告编制的体例格式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规范》(DB36/T2097-2024)分要点、要件两册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分析评价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5)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6)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7)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26.节能报告编制前主要有哪些方面需要明确?
答: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前主要应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含建筑设计和工艺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等方面。设备选型情况包括设备型号、参数、数量、开备情况、安装地点等。如水泵列出流量、扬程等参数;通风机计算风机效率;变压器列出型号、容量、空载、负载损耗等参数;电动机列出型号、功率、效率等参数。
27.项目节能报告预审要点包括哪些?
答:节能报告预审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核:
(1)文本是否完整,内容和深度是否有重大缺项或缺陷,结论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2)项目产业、选址、基建程序、准入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项目是否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
(4)项目的单位能耗碳效指标、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政策要求。
28.项目节能报告集中评审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节能报告集中评审主要围绕项目建设方案、节能降碳措施、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碳排放量及碳效水平、用能及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内容。
29.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哪些?
答:项目建设方案审核要点主要包括:①项目总体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节能报告是否从节能降碳角度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②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是否有利于过程节能降碳、方便作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序或产品单耗等。③项目主要用能系统(工序/环节)节能降碳分析是否充分、具体。各用能系统(工序/环节)配置方案、用能设备等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项目使用热、电等能源是否做到整体统筹、充分利用等。④主要用能设备及通用设备的选型情况及参数确定等是否科学、合理,设备配置数量、容量是否和项目产能相匹配,能效水平(要求)等是否满足节能降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改建项目的利旧设备、装置也应分析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⑤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科学、合理。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行业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否完整等。
30.项目用能和碳排放评价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用能和碳排放评价审核要点包括:①项目实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②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③项目低碳转型风险分析。对化石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较大的项目,项目在碳双控制度要求下,未来低碳转型可能增加的成本,面临的转型风险。
31.项目节能降碳措施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节能降碳措施审核要点包括:①节能降碳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可操作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建议。②节能降碳效果。是否对节能降碳措施的效果等进行了定量分析测算。③节能降碳管理措施。是否提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方案,包括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建设等。是否按照节能降碳政策有关要求,提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能源管理系统建设、能源和碳排放统计、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降碳管理方面的措施和要求。④提出节能降碳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2.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审核要点包括:①项目运行时间、需要系数、负荷系数、折标系数等基础数据来源是否明确、取值是否合理;能源品种是否齐全,数据计算边界是否适当,测算方法是否适用,计算过程是否清晰。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能源消费结构等测算是否正确。③项目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消费量等指标测算是否正确,核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保障情况。④判断节能报告选取的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是否合理,能否客观反映项目能效水平。⑤项目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先进值要求,或相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➅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选取是否准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标杆水平)。
33.项目碳排放及碳效水平的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答:项目碳排放及碳效水平审核要点包括:①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结构等测算是否正确。包括:测算方法、测算边界、基础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测算过程、结果是否清晰、准确。②判断节能报告选取的主要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是否合理,能否客观反映项目碳排放水平。项目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是否准确,核算边界、产品产量、价格水平分析是否合理。③项目主要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降碳管理政策要求。
34.项目节能措施效果能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中扣除?
答:能扣除,但节能报告中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应为考虑采用节能措施后的计算结果,在节能审查中不应再次扣减节能措施形成的能源消费量。
35.评价项目能效先进性采用什么方式?
答:项目能效先进性的分析,优先比对相关行业产品能效标准,其次比对工艺先进性及设备能效水平。上述两者无法分析的,对比本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投产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数据。个别细分行业企业无法对标的须对所用工艺设备提级分析,主要用能设备需选用行业先进设备,通用设备均需选用1级能效设备。
36.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原则为:
(1)谁消费、谁计算。
(2)“实际消耗”的数量原则。要剔除各个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消费因素,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不论使用多少次,只能将第一次使用的数量计算为能源消费。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包括本项目回收的余热、余能在本项目的利用量。
(3)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计算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但项目生产耗能工质消费的能源,则必须统计能源消费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回收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的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回收能源利用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其中,回收能源利用量(折标准煤)=回收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余热、余能和其加工转换的能源产品对外供应量(折标准煤)。
37.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如何计算及分析?
答:单位产品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对于国家、地方或行业已发布相关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依据标准规定的数据统计范围和计算方式测算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并与标准对比分析;对于没有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在能效对标分析时,单位产品能耗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式应与所选取参考对比项目保持一致,确保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可比性。
38.分期建设项目如何计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
答: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计算每期建设内容对应的单位产品能耗,如各期建设内容存在生产线或公辅工程共用等情况,应根据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合理分摊各期综合能源消费量,并按标准规范或同类项目指定的计算方式统计计算每期单位产品能耗。
39.项目工业增加值如何计算?分析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的影响采用综合能耗当量值还是等价值数据?
答: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计算方式有两种,推荐采用“生产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分析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的影响,采用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分析对全省及各设区市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影响,采用项目综合能耗等价值数据。
40.跨两个五年规划期建设运营的项目如何分析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的影响?
答:项目节能报告测算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量一般指项目达到设计产能后一个完整年度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情况,因此,不同规划期投产的项目,需按实际建成时间分别分析项目对所在地两个五年规划周期的影响。
41.电力、热力、天然气及耗能工质折标系数如何确定?
答:(1)电力: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及《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电力的当量折标系数按其热功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按电厂火力发电标准煤耗计。
(2)热力(蒸汽):无明确来源依据的,可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取值。有来源依据的,可根据供热厂提供的供热煤耗数据测算,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3)天然气:考虑各地天然气来源不同,建议项目节能报告依据各地气源点的气质检测报告中的低位发热量计算相应折标系数。无检测报告的,可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取值。
(4)耗能工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中的附录B,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和折标准煤系数是按照电厂发电标准煤耗为0.404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的折标准煤系数。实际计算时,推荐考虑上年电厂发电标准煤耗和制备耗能工质设备效率等影响因素,对折标准煤系数进行修正。以新水为例进行折标系数修正计算,《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给出的新水参考折标准煤系数为0.2571千克标准煤/吨,根据江西省2025年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0.2846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进行修正,0.2571÷0.404×0.2846=0.1811千克标准煤/吨,即修正后新水折标系数应为0.1811千克标准煤/吨。
42.什么是能源加工转换?
答: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加工,是能源的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以焦化、气化的方式将煤炭制成焦炭、煤气等。能源转换,是能源的能量形态和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内能转换为电能和热能;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等。